南京市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一、关于报考对象
报考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还需符合《南京市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以下简称《简章》)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2019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5)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8)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9)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3.如何理解“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
全日制在读的学生(除2022年应届毕业生外)不得报考。非全日制在读的学生报名时,应如实填写在读学习经历,并保证录用后可全职在岗工作。招录机关将根据职位工作要求,对非全日制在读的报考者情况进行鉴别。如报考者虚报、瞒报、漏报在读学习经历或具体学习形式,影响招录机关资格审核的,将取消报考资格、终止录用程序或取消录用,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1)国家统一招生的202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并在当年入伍,且于2020年9月1日至报名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军人;
(3)2020年9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4)经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选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原大学生村官;
(5)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省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
上述人员报考定向招录202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职位,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限制,其他报考者须为江苏省生源;报考其他职位,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非在职)的,不受生源地限制。
上述人员若以其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等)或者按照以前取得的学历(如研究生以其本科学历)所对应专业报考时,视为社会人员,不能按应届生身份报考。
5.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职位代码90-96)?
(1)江苏省委、南京市委组织部门选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原大学生村官。资格复审时,须提供相关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的证明。
(2)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省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凭国家或者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者《志愿者服务鉴定书》,可以报考。
(3)服现役满五年的我省户籍(社会人员)或者生源(应届毕业生)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是指在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上学期间或者毕业后入伍的已退役军人。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报考者须在报名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7.202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能否报考?
202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者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资格复审时应当由委培或者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取得国(境)外学位的报考者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可以报考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须在报名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报考者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国(境)外学历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按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要求,也可以报考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相应职位。
军队院校毕业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
(1)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
(2)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
(3)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并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可核验)人员,可以报考。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生源的师范类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学校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二、关于报考条件
12.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1)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11月2日至2003年11月8日期间出生)。
(2)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2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0年11月2日以后出生)。
(3)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报考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0年11月2日以后出生)。
(4)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报考者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90年11月2日以后出生),2022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5年11月2日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90年11月2日以后出生),2022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5年11月2日以后出生)。
不能。
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至2022年8月31日满2年。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的报考者,其第二学位证书(须普通高等学历)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
202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22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博士毕业生可放宽至2022年12月31日。
此外,202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7.职位资格条件要求是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能否报考?
能。
(1)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2)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
(3)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4)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
(5)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19.哪些不能算作基层工作经历?
(1)在设区市级及以上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不能视作基层工作经历。
(2)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算作基层工作经历。
能。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中央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
(5)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22.职位要求相关资格证书具体如何规定?
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
(1)获得大学英语四级(CET4)以上合格证书或者CET4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以上合格证书;
(3)雅思(IELTS)考试6分以上;
(4)托福(TOEFL)考试80分(老托福550分)以上;
(5)取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合格证书或者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6)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者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
(1)获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以上合格证书或者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以上合格证书;
(3)雅思(IELTS)考试6.5分以上;
(4)托福(TOEFL)考试90分(老托福580分)以上;
(5)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者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应为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者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视同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职位要求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的,取得证书可以报考。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报考者,资格复审时须提供通过A类合格分数线的主观题考试成绩通知单,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
23. 报考公务员对回避有何规定?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条所列亲属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三、关于报名
报名时,报考者通过报名网站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并保持手机、邮箱等联系渠道的通畅。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因报考者原因无法取得联系,导致未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报考者须如实填写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取得资格证书等情况。填报专业名称以毕业证书、普通高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为准;以第二学位专业报考的,填报专业名称以第二学位证书为准。报考定向招录残疾人职位的,要明确说明残疾类别、残疾等级。
(2)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应完整、连续,起止时间具体到月。
学习经历从高中阶段填起,直至最高学历学位(含全日制、非全日制在读预计取得的)。需要注明:起止年月、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取得学历(学位)、是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习形式(在职或脱产)。以国(境)外学历(学位)报考的,需要注明是否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工作经历需要注明各阶段起止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待业也需要注明。在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需要注明单位规格是否区、县级及以下;在军队工作的,需要注明是否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需要填写所属基层服务项目名称、选派部门、服务期起始时间和考核结果。
(3)家庭主要成员需要完整填写父母、配偶、子女的姓名、与本人关系、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有需回避情形的,应如实填写。
25.报考者如何更改报名信息或改报职位?
2021年11月2日9∶00至11月8日16∶00期间,报考者报考资格未经初审或者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更改报名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其中,改报省内其他地区职位,需先撤销原地区注册信息。
2021年11月2日9∶00至11月8日16∶00期间,报考者报考资格审核通过的,不能再更改报名信息,也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11月8日16∶00报名时间截止后,不能再更改报名信息,也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报考的职位被取消并已完成缴费的人员,可于2021年11月12日9∶00-16∶00补报名时间内在相关网站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本次笔试实行考位调控管理制度,报考者原则上选择报考职位所在考区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不受考位限制;选择其他考区的,考位有数量限制,先选先得(以缴费成功为准),选完即止。建议考生合理安排报名时间,根据本人的学历、专业、意愿和职业规划等尽早报名。
今年网报系统以色块显示各职位报名成功人数区间,具体为:0-2人显示蓝色、3-50人显示黄色、51人及以上显示红色。各职位具体报名成功人数将在2021年11月12日16∶00补报名结束后统一公布。
报考者网上提交报名信息48小时后,可在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考录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报考者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信息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遗失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者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31.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咨询电话通过《南京市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简介表》查询。
四、关于资格审查
32.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市级机关职位由招录机关负责;区级机关和镇(街道)机关职位由该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宁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职位由招录机关所属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负责机关(部门)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终止录用程序。
(1)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委培、定向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委培、定向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学校同意。
(2)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
(3)取得国(境)外学位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
(4)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应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身份报考的还要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退役证、县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5)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有工作单位的报考者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其他社会人员须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在体检前向招录机关提供。
国(境)内高校往届毕业生因毕业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进行学历证书认证的,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
五、关于体检(体能测评)
36.体检按照什么标准进行?
录用体检工作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组织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报考者对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应当日、当场安排报考者复检。
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者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以下职位的报考者均须进行体能测评:
(1)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职位;
(2)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的人民警察职位;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调整为不超过2次。1990年11月9日(含)以后出生的报考者,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90年11月8日(含)以前出生的报考者,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体能测评一般安排在面试前进行。
六、关于考察(政审)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7)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8)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3)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17)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2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2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5)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26)自2016年11月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以及不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
(27)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8)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9)202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0年度及202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30)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七、关于违规违纪报考者处理
43.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4.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45.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6.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报考者有违规违纪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2)报考者有未按报考职位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报名信息,经查实属于虚报、瞒报、漏报等情形的,或者在面试、体检、考察、录用等环节无故放弃的,将被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关于考试费用
考试费用按省财政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共科目笔试费用98元/人,专业科目笔试费用44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
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审核后,于2021年11月11日16:00前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参加笔试后5个工作日内可与报考职位所在地的人事考试机构联系,办理费用减免事宜。
报名时,先行网上支付;参加笔试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于2021年12月13日-17日电话联系报考职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减免笔试费用事宜。
九、其他
54.考生如何获得报名咨询电话号码和咨询时间信息?
全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招录机关、考务部门开通政策咨询、报名考务咨询、技术服务咨询热线电话,详见《简章》及《南京市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简介表》。
本次考试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南京市公务员局
2021年11月
来源:http://zzb.nanjing.gov.cn/gwygz/202111/t20211101_3174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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