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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上半年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招聘122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9 16:21:48    |    发布人: 博学教育    |    点击次数: 110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药品技术审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我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2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本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工作原则,实行公开招聘。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104名,应届毕业生18名。具体人数和岗位要求详见《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度上半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和《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度上半年社会在职人员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三、招聘范围

(一)2022年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军校毕业生等)。京外生源办理相关落户事宜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其中,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应为从国(境)外毕业回国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未参加工作、未缴纳社保且未派遣的,面试前能提供认定留学人员身份和经历的证明材料,符合北京市关于在京就业落户的政策要求。报考人员毕业时须取得与最高学历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本次公开招聘对象为社会在职人员的有关工作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

四、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理想信念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

 (二)应届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即1987年1月1日之后出生。其中京外生源硕士研究生30周岁以下,即1992年1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即1987年1月1日后出生。

(三)社会在职人员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即1986年4月1日之后出生;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的,即1981年4月1日之后出生;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即1976年4月1日之后出生;年龄要求50周岁以下的,即1971年4月1日之后出生。

(四)热爱药品审评事业,工作态度积极,爱岗敬业,事业心、责任感强,担当作为,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开拓创新精神,有志服务药品审评事业。

(五)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要求或技术条件等要求,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英语水平。

(六)身体健康,吃苦耐劳,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七)具有较好的文字功底、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八)应届毕业生户口要求。京内生源指大学入学前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在职人员户籍地不限,其他社会在职人员需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九)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接受报考: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等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3.曾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

4.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

(十)报考药品审评岗位、审评支持岗位的,除本条第九项规定的不接受报考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考:

1.本人及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在药品研发机构(不含科研单位和高校)、药品生产企业、CRO公司等单位担任/兼任高管、董事、监事和分管研发、注册、生产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兼任药物研发或药品注册代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的,以及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或期权的,不接受报考。

2.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在前款所述单位担任/兼任药物研发或药品注册项目组负责人的、从事药品注册申报代理具体工作的,且上述人员负责注册申报、研发的类别(按照中药、化药、生物制品划分)与考生报考的岗位类别一致的,不接受报考。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请应聘人员登陆我中心网站(www.cde.org.cn)“2022年度公开招聘”栏目,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相应选择招聘类型 “2022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2022年社会在职人员公开招聘(一般程序)”和“2022年社会在职人员公开招聘(直接面试程序)”,实名制填报个人信息及简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51617:00。

(二)资格审查

我中心结合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以参加笔试。应聘人员可登录药审中心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各岗位开考比例如下:

1.应届毕业生岗位中,中药临床审评(生源地不限)、化药/生物制品临床审评(生源地不限)、药学审评及审评支持岗(京内生源)开考比例(即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该岗位拟聘人数的比例)为3:1。其余应届毕业生岗位开考比例为5:1。

2.社会在职人员岗位开考比例(即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该岗位拟聘人数的比例)均为3:1。

若岗位应聘人员与拟招聘人数的比例低于相应开考比例的,将视情况研究调减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具体情况将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及药品审评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三)考试

应届毕业生岗位公开招聘考试采取一般程序(包括笔试、面试)进行。社会在职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分为一般程序(包括笔试、面试)和直接面试两种程序。考试地点在北京,具体考试安排将在我中心网站另行通知。

1.考试评分规则。

1)一般程序(包括笔试、面试)评分规则

笔试、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合格分数均应高于6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60%。该岗位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较高者进入考察、体检程序。若笔试、面试成绩均相同者,取面试要素中“专业背景知识”成绩高者进入考察、体检程序。

2)直接面试程序评分规则

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合格分数应高于60分。按照直接面试分数由高到低,进入考察、体检程序。若该岗位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取面试要素中“专业背景知识”成绩高者进入考察、体检程序。

2.一般程序(包括笔试、面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需在笔试前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反馈是否参加笔试。参加笔试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

笔试结束后,根据岗位拟聘人员数,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应届毕业生按3:1比例、社会在职人员按5:1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考生放弃面试资格,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3.直接面试程序。通过直接面试岗位资格审查人员直接参加面试。

(四)考察、体检

根据岗位拟聘人员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有人员考察、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总成绩排名递补人员进行考察,但递补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岗位拟招聘人数。考察前主动放弃应聘资格的人员,不列入人员名次。

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廉洁自律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执行,通知拟聘人员体检后需二十日内拿到体检合格的报告。考察、体检结果合格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五)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和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办理入职手续

公示无异议者,原则上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到岗工作并办理完成各项入职手续。入职后,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六、人员待遇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具有事业编制,工作地点在北京,与我中心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和我中心相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对于户籍为非京籍的社会在职人员,招聘人员入职后不承诺解决北京户口。户籍相关待遇保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或因国家政策调整带来的相应变化届时按照国家政策调整。

七、其他事宜

(一)岗位要求专业为报考者最高学历专业。本次公开招聘专业目录主要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和《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对于所学专业类同但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的,应聘人员可与我中心联系,由我中心根据工作岗位特点审核确认报名资格。

(二)如应聘人员同时符合一般程序岗位条件和直接面试程序岗位条件的,可同时报考这两种程序相应的岗位,但是在一般程序岗位和直接面试程序岗位中分别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如有意愿同时报考两种程序者,需在我中心报名系统分别提交简历。如一般程序和直接面试程序同时进入考察体检环节,应放弃其中一种程序,中心将按照总成绩和递补规则进行递补。

(三)应聘人员应当符合有关回避要求。凡与国家药监局和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含退休三年内的处级以上退休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参加应聘。

(四)应聘人员应当符合利益冲突防范要求。凡是配偶、直系血亲等在药品领域相关企业从业,并且从事的工作范围与应聘岗位存在直接对口关系及利益联系的,不接受报考。

(五)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在招聘各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我中心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告知有关回避和利益冲突防范的情形,严格遵守考试相关纪律,如有违反政策法规、故意隐瞒上述信息、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或取消聘用。

(六)应聘人员应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中心将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及考试结果。因无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七)应聘人员应当配合中心完成考察工作,如因个人及所在单位原因导致考察工作无法在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的,造成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八)应聘人员入职时须已获得相应资格,同时提交离职证明,因个人或单位原因无法提交证明的,造成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九)中心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近亲属从业情况等,为防范利益冲突风险,有权对聘用人员的工作安排、部门分配和岗位进行调整。

八、咨询方式

1.联系人:杨老师、潘老师

2.联系方式:010-85243371、3363

3.监督电话:010-85243359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2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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