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加强和改进选调生工作的意见,为推进我省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决定面向全国部分重点高校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安徽干事创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对象、数量和条件
(一)选调对象、数量
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24所高校,选调300名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专升本、独立学院和毕业后申请第二学位的毕业生)。其中,省直职位43名,省辖市职位257名,具体职位见附件1和附件2。
(二)选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学兼优,有较强的组织和实践能力;
3.爱党爱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甘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奉献,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作风朴实、诚实守信、吃苦耐劳,服从组织安排;
4.最高学历所学专业在公告的需求专业目录(见附件3)内,学习成绩优良,能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时间:博士、硕士研究生2022年8月―2023年7月,本科生2023年1月―7月);
5.18周岁以上,博士研究生30周岁以下(1991年12月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27周岁以下(1994年12月以后出生),本科生24周岁以下(1997年12月以后出生);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
6.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除1002职位);
7.身心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8.报考省辖市职位还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在选调高校就读期间,担任一学年以上学生干部(班长、副班长、班级委员,党、团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校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团委中层副职及以上职务,校社团负责人等);
(2)在选调高校就读期间,获得“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一级和二级奖学金等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9.有关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或道德品行问题的;
(8)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选调程序
(一)网上报名
1.职位填报。分为省直职位和省辖市职位两类。报考者可以选择1个省直职位,也可以选择1个省辖市职位,符合条件的可以在选择1个省直职位的同时再选1个省辖市职位。省直职位最低开考比例为3:1(招录1-2人的按4:1开考),省辖市职位不设置开考比例。
2.提交报考申请。符合条件报考者于2022年11月20日9:00至2022年11月28日15:00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如实、准确、逐项填写各项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清晰的免冠证件照片(jpg格式,295×413像素,20—100kb)。报考人员应根据本人最高学历所学专业报考。
3.资格审查。根据报考者网上报考信息进行资格审查。报考者报名后可及时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在11月29日12:00前修改资料,重新申请参加资格审查。省直职位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取消或核减该职位计划数,相应招录计划调增到对应省辖市职位。报考职位被取消的,可在11月30日14:00-17:00前进行职位改报。
4.高校推荐。报考者在资格审查通过后,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安徽省2023年度面向部分重点高校招录选调生报名推荐表》(见附件4),经本人签字确认,交所在院系党组织及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审查盖章后,于12月7日前扫描上传至报名系统,资格复审时将原件交给工作人员。凡未经组织推荐,或虽经组织推荐但与报考要求不符的,一律取消报考资格。
(二)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于2022年12月8日至笔试考试前从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笔试、面试和资格复审的必备证件之一,请务必妥善保管。
(三)笔试
笔试定于2022年12月11日在合肥市进行(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部分内容,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满分为100分。参加考试时,考生须同时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
笔试成绩于2022年12月底公布,报考者可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安徽省委组织部统一划定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在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四)资格复审
在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省直单位职位招录计划数为1-2名的按3:1比例、3名及以上的按2:1比例,省辖市职位按2:1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选;不足规定比例的,在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按实际人数确定入围面试人选;规定比例内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并确定为入围面试人选。同时报考省直和省辖市2个职位的,先按省直职位排序确定面试资格;未获省直职位面试资格的,再按所报考的省辖市职位排序确定面试资格。
入围面试人选应提供盖章后的报名推荐表、学历学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党籍证明材料、学生干部经历证明或校级表彰奖励证书复印件等,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安徽省委组织部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办公室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
(五)面试
面试于2023年1月上旬在合肥市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实际参加面试人员数少于或等于职位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场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加权计算考试综合成绩。具体方法为: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最终成绩×50%。
(六)体检和考察
按照考生综合成绩1.5:1的比例(四舍五入)确定体检考察的人选(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名次)。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开展,重点为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体检考察合格的,前300名考察对象最迟应在考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签订就业三方协议,其他考察对象最迟应在考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就业三方协议。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选调资格。已签订的,不得放弃选调和组织分配。
(七)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的作为拟选调人选在安徽先锋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进行志愿分配。
(八)分配
按照选调职位、工作需要、综合成绩和个人志愿等因素组织分配到省直单位或省辖市。
首轮分配。先填报省直职位,后填报省辖市职位。按综合成绩排序,等额填报省直职位;因个人放弃等原因出现空缺时,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同时报考省直和省辖市职位而未分配到省直职位的考生进入所报省辖市职位排序,等额填报。
二轮增补。根据第一轮分配空缺情况及有关市工作需要,确定增补计划,由体检考察合格、未参加首轮分配的考生填报。二轮增补一般在首轮分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递补和调剂贯穿招录全过程。
三、相关政策
(一)有关费用免除
考生免缴报名考试费。省外高校考生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其中,入围面试的省外高校考生报销笔试、面试往返交通费和在肥食宿费,采取包干形式,其中交通费标准为北京、厦门900元,天津、长沙800元,上海、杭州500元,南京、武汉250元,广州、西安1200元,哈尔滨1600元;食宿标准为每天450元。入围体检考察的免缴体检费。
(二)基层锻炼
选调生在录用或试用期满后1个月内,须到县(市、区)、乡镇(街道)进行基层锻炼,时间不少于2年。其中,省直机关选调生至少安排1年时间到村任职,省辖市选调生到村任职至少2年。在村任职期间,履行大学生村官有关职责,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
(三)任职定级
新录用选调生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的,进行任职定级。本科生任一级科员,硕士研究生任四级主任科员,博士研究生任二级主任科员。
四、注意事项
报名人员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供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选调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报考资格、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行为,一律取消选调资格。
选调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规定,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将在12月7日前后发布考试实施具体防控要求,考生务必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政策咨询: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办公室,电话:0551-62607759、62609802,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1号楼东561室,邮编:230091。
考务和技术咨询:安徽省人事考试院,0551-63457903。
附件:1.安徽省2023年度面向部分重点高校招录选调生省直职位表
2.安徽省2023年度面向部分重点高校招录选调生省辖市职位表
3.安徽省2023年面向部分重点高校招录选调生急需专业目录
4.安徽省2023年度面向部分重点高校招录选调生报名推荐表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18日
文章来源:http://www.apta.gov.cn/Officer/FAnnouncementDetail/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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