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国家旅游局就新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游客不文明行为、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条例,游客如果存在严重的不文明行为,未来乘坐航班或出境旅游可能会受限。同时,游客如果被旅行社强迫购物,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
旅行社强制购物可退货,实在是暖心窝的规定,虽然正在意见征集中,笔者相信,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一定可以通过。它是旅行社强制购物的对位举措,毋庸置疑,如果能够落实好,必将对强制购物产生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它的落地以及执行成效,笔者有所担忧。旅行社强制购物可退货“落地生风”需绕过“几道弯”?
认定难。虽然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但是,哪些属于指定购物,哪些属于游客的自发行为?哪些属于游客与地方特产的“偶遇”,哪些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强制购物?这个强制购物,该由谁来认定,怎么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无法认定,所谓的强制购物可退货该怎样落地呢?
举证难。条例中规定,“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这势必会成为一种行业通行规则,那么,能否保证他们的条约中不存在霸王条款,或者隐蔽条款。
再者,就是旅游运营机制的问题,特别是导游的利益保障问题。目前来看,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所以,即便旅行社禁止强制购物,这些导游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也会想方设法让游客落入“彀中”。
故而,要让强制购物可退货“落地生风”,还要在认证与举证上进一步细化,在可操作性上细化,在执行上要秉持“严”字诀,杀鸡儆猴、杀一儆百。此外,对于导游的经济利益保障,要推动导游营业的规范化,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大力推进导游薪酬制,以及导游等级评定制,推动导游行业的良性发展,重构旅游业服务至上的行业理念,才能让强制购物灭迹,让旅游文明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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