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分校 山东分校 浙江分校
服务热线0551-62827270
扫一扫博学教育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辅导资料 » 常识
辅导资料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发布时间:2017-09-21 09:04:14    |    发布人: 博学教育    |    点击次数: 3047

相关法条


《合同法》


192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193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194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1.概念。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撤销事由时,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使赠与合同自始无效的行为。须注意:即使是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撤销的条件,亦可法定撤销。


2.法定撤销事由。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 赠与合同: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法》第192)


3.法定撤销权的行使。


(1)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192)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仅限于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他情形,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无此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才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其他任何情形,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继承人都不享有撤销权)。除斥期间短一些,为6个月(《合同法》第193)


4.法定撤销权行使的后果。法定撤销权亦为形成权,自撤销的通知到迖受赠人时发生撤 销的效力,赠与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合同法》第194 )


典型真题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03?卷三.43_AD)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


[答案解析]仅在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才享有撤销权。

 

分享到: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53号国旅大厦6楼(安农大南门)

联系电话:0551-62827270 / 62833186

合作伙伴: 国家公务员局网 安徽省人事考试网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铜陵人事考试网 阜阳人事考试网 蚌埠人事考试网 池州人事考试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亳州人事考试网 QZZN

友情链接: 浙大博学 江苏博学 山东博学 安徽省人民政府 合肥人事考试网 合肥市公务员局 淮北人事考试网 芜湖人事考试网 马鞍山人事考试网 黄山人事考试网

博学公务员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16021577号-1 经营许可证号:9134 0100 6910 69516R;   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

Copyright©2006-2023 www.ahbxgw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