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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发布时间:2017-11-27 09:11:43    |    发布人: 博学教育    |    点击次数: 5181

1.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①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②保证人无赠与的意思。


③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使得债务人免责(比如:债权人无偿免除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


2.追偿的范围(《担保法解释》第43条)。


(1)保证人受债务人委托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追偿的范围包括:


①保证人所清偿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②必要费用;


③因不可归责于保证人的事由遭受的损害。


(2)保证人基于适法无因管理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追偿的范围包括:


①保证人所清偿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②必要费用;


③因不可归责于保证人的事由遭受的损害。


3.追偿权的行使。


(1)追偿权的正常行使。


①有权对偾务人以诉讼或者诉讼外请求的方式对债务人求偿。


②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③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2)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①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②预先追偿的方式,是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③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只能作为二个主体申报债权。


④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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