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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17-10-10 08:59:46    |    发布人: 博学教育    |    点击次数: 3018

1.违约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须注意: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法律效果之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债务人因为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例外情况下,少数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须注意: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类合同中的特定违约行为,而不是某类合同中的所有违约行为。立法依据是《合向法》分则条文的明确列举:赠与合同:《合同法>)189191条。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2条。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5条。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3条第1款。多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20条。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 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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