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分校 山东分校 浙江分校
服务热线0551-62827270
扫一扫博学教育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辅导资料 » 常识
辅导资料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顺序履行抗辩权
发布时间:2017-10-24 08:49:31    |    发布人: 博学教育    |    点击次数: 3742

相关法条


《合同法》


67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顺序履行抗辩的构成要件(四个)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2.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各玩各的!)。


(3)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典型真题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冏,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0·卷三·13题一D)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解析]①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根据《合同法》第66条,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故A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仅先履行的一方在不安事由出现时享有不安抗辨权,乙作为后履行的一方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7条和第72条,乙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辨权,但只能拒绝与甲未支付价款部分相应的履行请求,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不安抗辩权(★★★)


相关法条


《合同法》


68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 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9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三个)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先后顺序(根据通说观点,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是否到期,在所不问)。


(3)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不安事由),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偾务的;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


(2)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


(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中止履行一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加速到期制度。见《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对方构成预期违约的,中止履行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8条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典型真题


20115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1日付款,乙公司6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1·卷三·14题一C)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禅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辨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解析]①甲、乙、丙三方合意的效力:甲将对乙的付款义务移转給丙承担。但甲请求乙交付电梯的债权并未移转。②A选项考顺序履行抗辨权。按照约定,甲先付款,后乙交付电梯。甲未付款即请求乙交付电梯,根据《合同法》第67条,乙可对甲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故A选项错误。如前所述,甲仅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而未将请求乙交付电梯的债权转让给丙,丙无请求乙交付电梯的债权。故B选项错误。④C选项考不安抗辩权以及债务承担与抗辩的援用。现不安事由出现,根据《合同法》第69条,甲可对乙行使不安抗辨权,中止履行对乙的付款义务。《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移转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据此,丙承担了甲的债务后,丙可对乙主张甲的不安抗辨权。故C选项正确。⑤D选项考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本题中,丙承担甲对乙的付款义务,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对于丙承担的债务,甲免除债务,乙不再享有请求甲付款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

 

分享到: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53号国旅大厦6楼(安农大南门)

联系电话:0551-62827270 / 62833186

合作伙伴: 国家公务员局网 安徽省人事考试网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铜陵人事考试网 阜阳人事考试网 蚌埠人事考试网 池州人事考试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亳州人事考试网 QZZN

友情链接: 浙大博学 江苏博学 山东博学 安徽省人民政府 合肥人事考试网 合肥市公务员局 淮北人事考试网 芜湖人事考试网 马鞍山人事考试网 黄山人事考试网

博学公务员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16021577号-1 经营许可证号:9134 0100 6910 69516R;   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

Copyright©2006-2023 www.ahbxgw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