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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要约与要约遨请
发布时间:2017-10-31 09:04:37    |    发布人: 博学教育    |    点击次数: 4249

()要约的构成要件(四个)

 


    例1甲与妻子乙在家中商量,将自家的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丙。不料,甲、乙的说话被在墙外的丙偷听到。丙觉得这笔生意不错,愿意玉成其事。丙等了很久,不见甲、乙有何动静。为防节外生枝,丙给甲、乙发了一封信,要旨是:我,丙,同意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你们的汽车。甲、乙接到该信后未置可否。对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须依序经过三个阶段,才能生效: (a)作成要约(使其客观上存在)(b)作出(向相对人所在方向发出);(c)到达(非对话方式作出)或被了解(对话方式作出)甲、乙对丙的要约尚未作出,要约就不可能生效,丙无承诺的资格。丙给甲、乙写的信只能算一个要约。故甲、乙与丙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例2①甲给乙写信,载明:愿以3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去年购买的那部汽车出售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且有受拘束的意思(乙若承诺,则买卖合同成立),故甲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甲给乙写信,载明:正在考虑,以3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去年购买的那部汽车出售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不具有受拘束的意思(正在考虑”),故甲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


对特定人的要约VS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要约都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未对相对人作出的,要约不能生效。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要约分为对特定人的要约和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到站的公共汽车、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均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二者的核心区别有两点: (1)生效时间不同。对特定人的要约,自要约到达相对人或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对不特定人的要约,自作出时生效。 (2)要约失效的情况不同。对特定人的要约,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对不特定的要约,部分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并不失去效力。


()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能成为承诺的对象。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意思表示均为要约邀请。


    但有例外: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司法考试喜欢考的情形是:以广告作出旨在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若符合要约的要件(特别是须包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与数量),应认定为对不特定人发出买卖合同的要约。


招标公告VS拍卖公告

         (1)拍卖: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竞价为要约(有更高竞价出现,该竞价即失效)拍定为承诺;根据《拍卖法》第52条的规定,拍定虽为承诺,但拍定时合同尚未成立合同于签订成交确认书时成立。 (2)招标: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决标)为承诺(开标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意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定标时合同尚未成立,合同于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


相关法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3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所作出的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该广告或者宣传资料应定性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约。其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三个条件是: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对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典型真题


    〔I〕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起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卷三·54题一ABD)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发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遝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①宏大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受害人赵某享有撤销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遭受欺诈的,不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张3倍惩罚性赔偿(按:2013年后,改为3倍!)。但若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买房人有权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题的情形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故赵某无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故C选项错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宏大公司的售楼模型应定性为要约,且当然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宏大公司就负有交付带有游泳池和网球场的商品房的义务。故D选项正确。


    〔II〕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4·卷三·51题一AB)


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


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答案解析]①一天,讲司考的钟某在晨练时,吟了首扣油诗:真题是个宝,绝非一捆草。但看三两遍,凤姐过司考。”②多年不过司考,且罹患尿毒症的宗某闻言回了首打油诗:韦编三绝了,冰冰跟你跑?出题人涮你,老钟一根毛。”③多年多年以后,灰白金星在王母娘娘的蟠桃宴上遇见钟某与宗某后,情不自禁地来了首打油诗:天庭生活好,贤愚都不少。君子之德风,吹偃every草。


(四)悬赏广告(★★)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


3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悬赏广告的性质,《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了悬赏广告。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历来存在争议。


(1)第一种观点:要约说。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为承诺(该承诺无须通知,自完成指定行为时生效),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发生悬赏广告合同之债,悬赏人须按在广吿中的承诺履行合同义务。此种观点的缺陷是不能完满解决两个问题:完成指定行为之人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就不能作出有效承诺,此时悬赏广告合同不能成立,完成之人就不能依照合同主张报酬。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的,若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则悬赏广告合同效力未定(或无效),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依照合同主张报酬。因此,为了克服商点不足,所有将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的立法例均另辟蹊径,承认两个例外。


(2)第二种观点:单方允诺说。将悬赏广告定性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但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单方允诺行为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是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条件成就时,单方允诺行为生效,产生一个单方允诺之债。悬赏人有义务履行该债务,支付悬赏的报酬。单方允诺说能妥适地解决前述两个问题。


(3)司法考试的答题标淮。当下,司法考试出题人来单方允诺说(与最高人民法院对着干!


典型真题


    甲与同学打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2·卷三·4题一B)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2.悬赏广告制度中的两个重要内容。


(1)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存在的,应如何处理?(见例3和例4)


3甲饲养的藏獒走失,甲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元。乙不知甲所发启事,发现并送还于甲。乙虽然在完成指定行为之时不知甲发布的悬赏广告,但乙完成了指定的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成就),单方允诺之债生效,乙有权请求甲支付报酬3万元。相对人于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其报酬请求权不因此受影响。


4甲饲养的藏獒走失,甲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元。钟某8 岁的女儿不顾钟某的强烈反对,找到该狗并送还甲。钟某之女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完成了指定的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成就),钟某之女有权请求甲支付报酬3万元。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报酬请求权不因此受影响。


(2)两个以上的人完成指定行为时,谁有权获得报酬?分两种情况:两个以上的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的,仅最先完成者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非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悬赏人向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同时或者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由他们共同取得报酬(平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的,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见例5?7)


5甲发布悬赏广告,声称:“解答此谜语者,奖励3万。乙、丙、丁分别于31日、32日、33曰解答成功。丁最先通知甲,并领取报酬。仅最先完成的乙享有报酬请求权(丙、丁无报酬请求权)如甲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丁支付报酬,甲向乙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不得请求甲向自己支付报酬,乙有权请求丁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如甲向丁支付报酬时为恶意,甲向乙支付报酬的义务并不消灭。两个以上的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的,仅最先完成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6甲发布悬赏广告,声称:解答此谜语者,奖励3万。乙、丙、丁分别在各自家中于31日解答成功。丁最先通知甲,并领取报酬。乙、丙、丁同时完成指定行为,共同对甲取得报酬请求权,实质上为连带债权。如甲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丁支付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丙不得再请求甲向自己支付报酬,乙有权请求丁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丙也有权请求丁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如甲向丁支付报酬时为恶意,甲向乙、丙支付报酬的义务并不消灭,乙、丙各有权请求甲支付1万元。两个以上的人同时完成指定行为的,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


7甲发布悬赏广告,声称:解答此谜语者,奖励3万。乙、丙、丁单独无法解出,于是戳力同心,共同攻克,终于协力于31日解答成功。丁背着乙、丙率先通知甲,声称自己单独解出,并领取报酬。乙、丙、丁共同完成指定行为,共同对甲取得报酬请求权。其他法律效果同例6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悬赏人善意地向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的,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由最先通知者对其他共同完成者负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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