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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技术学校2017年度 公开招聘人员专业测试及有关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12-05 11:26:36    |    发布人: 博学教育    |    点击次数: 1977

根据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度安徽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19号)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业测试

㈠专业测试方式

会计学、金融学专业采取专业笔试、面试(均为百分制)的方式进行,其他专业采取试讲、面试(均为百分制)的方式进行。

1、专业笔试:专业笔试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报考会计岗位所需的基本素质、专业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专业笔试时间为1小时,成绩当天公布。

2、试讲: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掌握课程教材内容的能力、教学组织能力和教学基本素养。应聘人员根据所报专业,采取同专业同课题试讲的方式进行,按抽签顺序依次封闭备课1小时后试讲,每人试讲20分钟。试讲成绩当场评定并公布。试讲课题和教案纸均由学校统一提供。

3、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急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专业水平、仪表举止等。面试时间为每人10分钟左右,面试成绩当场评分并公布。

㈡专业测试时间、地点、要求

1、时间:2017年12月18日上午7:30,准时到学校一号实训楼报到抽签,考生根据自己抽签的顺序进行专业测试。未按时报到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专业测试资格

   2、地点: 安徽工程技术学校一号实训楼  

3、要求:参加专业测试的考生须携带专业测试通知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均为原件),按时参加专业测试。

㈢考官构成

根据招聘专业情况,设立 3 个专业测试考官组。其中外聘考官数量须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

专业测试成绩

会计学、金融学的专业测试成绩由专业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合成确定,其中面试成绩占40%,专业笔试成绩占60%;其他专业的专业测试成绩由面试成绩和试讲成绩合成确定,其中面试成绩占40%,试讲成绩占60%。

实际进入专业测试人员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对专业测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线(70)的考生,不予进入体检和考察。

二、成绩合成

应聘人员最终成绩依统考笔试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合成(两项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确定。其中统考笔试成绩占35%,专业测试成绩占65% (计算公式:统考笔试成绩÷1.2×0.35+专业测试成绩×0.65)。

应聘人员最终合成成绩于专业测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校网站上公布。  

三、体检考察

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参加体检、考察对象(如考试最终成绩相同,依次以专业测试、试讲成绩得分高者优先)。

体检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秘【2013】208号)执行,由我校统一安排在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全面考察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对体检、考察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该岗位参加专业测试人员中,按最终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四、进行公示

体检、考察结束后,学校根据招聘公告规定体检、考察结果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在教育厅网站和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报批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学校按规定将有关材料经省教育厅审查后,报省人社厅核准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文件规定,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定,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等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组织领导与监督

学校成立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招聘工作。专业测试工作在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与监督下,按照省人事考试规则和保密、回避等规定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执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省教育厅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咨询电话:0557-3652022   3650532

监督电话:0557-3650551

附件:参加专业测试人员名单

 

 

 

 

 

 

安徽工程技术学校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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